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部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发挥“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西北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西北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宁夏退化生态系统恢复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面向国内外设立开放课题,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的资助领域进行审定,在符合实验室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实验室运行经费情况,择优资助一定数量的开放课题。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定期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申报开放课题,扩大合作交流范围,提高学术影响力。
第二章 开放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开放课题对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中从事旱区生态学及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领域研究的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
第六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和学术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项目,协商一致的可计入自筹经费的开放课题。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验室每年发布一次开放课题指南并接收申请,申请者应根据开放课题指南中确定的重点资助领域和研究方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开放课题申请书》,申请书需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申请截止之前寄送实验室。
第八条 曾获开放课题资助并已结题的主持人,再次申请开放课题时须附上一课题的结题总结报告,在研开放课题主持人、曾被终止或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开放课题的主持人不允许再次申请。
第九条 开放课题申报内容须符合当年发布的指南范围,实验室依照指南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开放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预受理。
第十条 实验室将每年受理的《开放课题申请书》先送同行专家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终审,择优资助。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答辩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立项,实验室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课题获批立项后,由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研究计划,并与实验室签署计划任务书,做为项目执行、检查和经费使用的依据,实验室正式接受申请人为客座研究人员。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在执行期内,每个完整年度须提交年度总结报告,重点汇报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主持人每年应来实验室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时间,实验室为其提供客座人员工作室。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一般为2年的执行期,负责人可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在执行期结束时或执行期内均可提出结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实验室依据计划任务书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考核指标的课题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批结项。
第十六条 执行期结束时尚未完成计划任务的课题,须向实验室提交延期申请,注明延期原因,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决定是否延期或终止项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在研课题进行年度检查,有权终止不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结束或终止时,主持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以下归档材料:研究工作总结或终止报告、研究成果及其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出版的著作、取得的专利等)、课题执行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及实验数据以及中间产品等。
第十九条 依托实验室开放课题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成果,其知识产权为实验室和课题主持人单位共有,成果必须标注“西北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西北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Breeding Base for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and Degradation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North-western China;Key Labfor Restor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Degraded Ecosystem in North-western China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为第一单位,并注明开放课题资助号。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指出严格按照《宁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课题经费使用进度在宁夏大学计财处及时报支,每年年底报支完当年课题经费,课题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实验室将统一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宁夏大学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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